內政部頒定不動產仲介收服務費不得超過百分之六

發佈時間: 2000-07-12 1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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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關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購屋大眾權益的仲介收費標準,內政部已正式發文各縣市政府。在新訂的不動產仲介業收費標準中,仲介業向買賣雙方收取的報酬,合計「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的六%,確記載於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之中。新訂的收費標準,必須明確記載於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之中。新訂的收費標準,預計今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實施。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仲介業者不得賺取差價或其他報酬,經營仲介業務者,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服務費。此項報酬計收標準於母法通過施行後,由內政部地政司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代表,經由多次會議的討論及民間業者的反應後敲定,終於七月一日起正式實施。 以新的收費標準來說,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向買賣的一方或雙方收取的服務費,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之百分之六;租賃業務不得向雙方或一方收取合計超過一個半月的租金。這項規定,較目前大多數業者向買賣雙方合計收取五%(買方一%,賣方四%)的上限高出一%。 地政司司長張元旭強調,與現行收費標準相比,將收費上限調高一%,是基於提供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同時在考量城鄉差距之後,所訂出的標準。但是,在此項報酬標準的規定中,也明訂六%為收費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訂定的固定收費比率。 此外,仲介業者收取仲介費用,必須提供的服務項目,不得少於內政部頒訂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所訂定的服務內容。而經紀人也需在收費標準、收費比率等報酬標準,明確記載於委託銷售合約書或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書中,以使買賣或租賃雙方在未成交前,就明確瞭解該公司的收費標準。